王绍欣:评中岛乐章著《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

发布日期: 2017-07-09   作者:   浏览次数: 468

原文刊于《明史研究》(第十二辑),2012年刊,第366-369页。华东师范大学民间记忆与地方文献研究中心www.clhm.ecnu.edu.cn)“学术资讯”专栏转载。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徽州文书的大量发现,徽学逐渐形成为一门新的学科。徽州地区丰富的传世文献,既吸引了众多国内研究者的目光,也促使一些海外学人加入到徽学研究的队列。近年来,部分海外徽学研究者的著作陆续被译介到国内。这些来自异域的“他山之石”,在问题意识、研究方法与史料运用方面,给国内的徽学及明清史研究带来诸多启示。

日本学者中岛乐章的《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一书,是日本学界有关徽学研究的第一部专著。2002年,该书日文本由汲古书院出版,在日本学界引起较大反响。日本重要学术期刊《史学杂志》、《东洋史研究》、《社会经济史学》分别刊登了松原健太郎、加藤雄三、伊藤正彦三位学者撰写的书评。2010年,作者对原书进行修订,由郭万平、高飞两位先生译成中文,作为江苏人民出版社“海外中国研究系列”丛书的一种在国内出版,可谓学界之福。

    该书作者中岛乐章先生,是当前日本明清史学界一位优秀的青年学者,其学识丰富,研究领域涵盖中国社会史与东亚海域史。20世纪90年代初,他在早稻田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开始关注明代的老人制,并由此进人徽学研究领域。当时,恰逢王钰欣、周绍泉主编的((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出版,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契约文书研究会举办徽州文书读书班,中岛乐章先生得以参与其中,与臼井佐知子、岸本美绪等学者共同研读徽州文书。后来,中岛乐章先生有机会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徽学研究中心跟从周绍泉先生研修,并赴中国各地查阅徽州文书,与各地徽学研究者进行交流。在此基础上,中岛乐章先生完成了一系列论文,奠定了本书的雏形。

    《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一书共有八章,其中第一章与第八章为新撰,其余章节是在已经发表的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该书以明代徽州文书,尤其是诉讼文书为主要史料,参之以族谱、方志、文集等文献史料,对明代徽州乡村社会纠纷处理、秩序形成的实态及其变迁情况展开讨论。全书沿循时间脉络,依次论述了明初、明前期、明中期、明后期及明末五个时段,徽州乡村纠纷的处理机制与地方秩序形成的情况,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并将这些观点定位于“宋元明变迁”( SongYuanMing transition)的认识框架中进行评述。

    在本书开篇部分,作者首先全面介绍了该书立论的主要依据——徽州文书,继而对该书研究主题的学术史作出一番详细梳理,并由此指出,以徽州文书为中心的丰富史料群,为探究明代乡村社会纠纷处理、秩序形成的实态及其变迁情况提供了可能。

接下来的第二章,作者的讨论主要围绕明初老人制的确立来展开。他在概述老人制研究史的基础上,把老人制的形成过程,放置于宋元以来徽州地域史的脉络中进行考察。依据文集、族谱、方志中收录的传记史料,综合官方文献与民间文书,作者勾画出这样一幅图景:南宋以降,徽州山区开发基本完成,地域内农业资源的争夺日益激化,纠纷日渐增多,但地方行政机构的规模却并未扩大。宋元时期,徽州地方有势力者、有名望人士参与乡村纠纷处理的现象十分普遍,它们或被视为“长者”、“处士”“排难解纷”,或被视为“豪民”“武断乡里”。元代顺应这一趋势,施行社制,以年高德望的社长负责乡村纠纷的处理。明朝建立后,吸纳元末浙东等地士人阶层的乡治理念,排除“豪民”“武断乡里”的部分,将“长者”、“处士”“排难解纷”的部分制度化,整合进老人制的范畴。洪武十四年(1381),老人制随里甲制的施行而设立,中间经过耆宿制的发展,逐渐完备起来。至洪武二十七年(1394 ),老人获得户婚、田宅、斗殴等诉讼的审判权。洪武三十一年(1398 ),随着《教民榜文》的颁行,老人制最终确立。洪武年间的徽州,大多数老人出身于有势力宗族,为地主或者富民,他们在纠纷处理、地方教化、治安维持等方面着实发挥出重要作用。

    本书第三、四两章,探讨了明前期和明中期老人制在乡村社会的运行实态。在第三章开篇,作者批评了老人制施行不久即告废弛的观点,指出这一结论源于《明实录》和方志史料的片面记载,认为有必要对明代前、中期老人制的实态进行实证研究。接下来,作者细致考察了祁门十西都谢氏等宗族的纠纷,并分析了明代前、中期43件文约、合同,探讨了建文至正德年间里甲制下徽州乡村纠纷处理的实态,说明老人制与宗族、村落等乡村社会结构的关系。得出如下结论:在明前期,徽州乡村纠纷的处理以老人和里长为中心,他们与宗族、村落或“众议”等民间调停力量相互补充,构成了乡村社会的纠纷处理体系。这一时期,老人的裁判不仅是民间调停的一环,而且具有“乡村审判”的性质。到了明中期,老人和里长在徽州乡村纠纷处理中的角色仍然重要,不过宗族、村落等民间调停力量尤其是中人的作用逐渐增大。此时,老人“乡村审判”的特点减少,调停的色彩日益浓厚。地方官受理户婚、田土等诉讼,一般先向老人、里长下达帖文,命其进行实地取证和事实调查,据此尝试各种调停,许多诉讼不待官府审判,就已经在乡村解决。总体来讲,明代前、中期,老人和里长通过与宗族、村落等民间调停力量相互补充,以及对诉讼进行实地取证与和解调停,在乡村社会纠纷处理框架中发挥着连接点的作用。

    从结构上来看,本书第四章是第三章的延续,在这一章中,作者从法制史的角度着眼,把老人制定位于明中期的诉讼体系中进行阐述。他以成化、弘治年间徽州各类诉讼文书为主要史料,探讨了明中期诉讼处理过程中老人制与地方官审判之间的相互关系。作者发现,在明中期的诉讼处理程序中,老人在两个环节发挥出重要作用,一是取证和调停,一是覆审。关于前者,上一章已有论述,本章作者对之作出更为详尽的考证,揭示出明中期诉讼处理的基本过程:即受理诉讼的地方官向老人、里长下发帖文,命其进行取证、调查。老人、里长取证、调查后向地方官提交申文,报告取证、调查结果。若地方官认可老人、里长的报告,则发给诉讼当事人帖文,保证裁定结果,命其遵守。对于后者,作者的论述围绕与之相关的“值亭老人”来展开。他指出,明代中期,徽州等地设置有“值亭老人”,其从各里老人中选出,在每都或县治、府治中的申明亭轮流当值,受地方官委派覆审案件,并将审问结果上报官府。作者认为,通过上述两个环节,明代中期的老人制与地方官审判形成一种互补关系。

明代中期以降,乡村社会原来相对缺乏流动性的秩序格局发生改变,里甲组织本身也出现松动迹象,因此,乡村社会纠纷处理、秩序维持的方式不得不发生变化。本书第五、六两章,主要论述了这一时期乡村社会纠纷处理形态的各个层面以及它们的变化过程。

    在明代前、中期徽州乡村社会的纠纷处理中,宗族是一种重要的民间调停力量。明中期以降,当乡村社会原有的秩序格局发生变化时,徽州宗族受到了怎样的影响?他们又作出何种回应?在第五章中,作者以休宁茗洲吴氏为个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本章依据的主要史料,是茗洲吴氏万历年间纂修的族谱《茗洲吴氏家记》,尤其是其中的《社会记》部分。基于这份珍贵文献,作者考察了成化至万历年间茗洲吴氏纠纷处理的实态,以及他们以纠纷为契机进行的宗族统合。根据作者的研究,明中期以降,茗洲吴氏通过商业活动与科举仕进成长为当地名族,与此同时,随着乡村秩序的混乱,他们围绕盗伐墓林、侵占坟地等事宜与周边村落其他宗族纠纷不断,有时甚至引发械斗。面对族内的阶层分化以及与外族的激烈纷争,茗洲吴氏通过强化宗族组织、扩展与其他分支统合的方式,力图重建当地的社会秩序。作者同时指出,宗族组织的强化只是明中期以降乡村社会变动的一个方面,在《社会记》所反映的时代,乡村社会以里甲组织为中心的纠纷处理、秩序维持框架,正处于更为多样化、流动性的转变期。

    接下来的第六章,作者即以嘉靖至弘光年间75件徽州文书为基本史料,论述了明后期乡村社会纠纷处理的多样类型,以及它们与地方官审判之间的关系。在本章中,作者首先把明后期乡村纠纷处理的主体分为三种类型:里长、老人;乡约、保甲;亲族、中见人,并分别考察了他们在纠纷处理中的作用与变化过程。据作者考证,明后期徽州的里长、老人仍在参与乡村纠纷的处理,人们向其申诉一般采用“状投”的方式。大致从隆庆年间开始,乡约、保甲逐渐取代里长、老人成为纠纷处理的主角,人们向其申诉的方式同样为“状投”。这一时期,亲族、中见人也在乡村纠纷处理中发挥出重要作用,他们调停纠纷主要以口头的方式进行。此后,作者通过分析诉讼至官又行和解的一类案例,探明了明后期民间调停与地方官审判之间的互动关系。他指出,在诉讼处理过程中,乡村的各种调停活动也在不断进行,因此不宜将民间调停与地方官审判的性质进行截然区分。在本章结尾部分,作者概述了明后期徽州乡村纠纷处理的全貌,认为明代后期,以里甲组织为中心的纠纷处理框架松动后,徽州并未确立新的纠纷处理体系,当时多种纠纷处理主体并存,他们在相互竞争、相互补充的同时,作为一个整体,解决不断增加的纠纷。

在明末徽州乡村社会中,急剧增加的一类纷争是主仆纠纷,本书第七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作者从各类文书史料中辑出主仆纠纷事例52例,以此为基础,考察了明末徽州主仆纠纷的处理实态,并分析了这类纠纷急剧增加的原因。作者认为,明末徽州的主仆纠纷主要在乡村层面得以解决,里长、中见人是主要的调停者。此外,由于主仆之间实力悬殊,不需第三者调停而由纠纷双方谈判解决的事例也占相当比重。当主仆纠纷进人诉讼程序后,地方官的审判未必严格遵守《大明律》的相关规定,而是更多将佃仆制作为“徽俗”,进行维护。作者同时指出,明末的商业化和秩序变动,加剧了徽州佃仆的社会流动和阶层分化。有些佃仆通过商品生产和商业活动,提升了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有些佃仆因人口压力、劳役负担的加重日益穷困,为谋生计离开庄地,他们都力图摆脱佃仆身份的束缚。与此同时,随着宗族组织的强化,主家为显示其“名族”地位,极力维持体现“主仆之分”的佃仆制。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主仆关系日益紧张,纠纷不断增加。

    第八章为本书的结语部分,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全书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并将这些观点放置于“宋元明变迁”的认识框架中进行论述。作者指出,本书阐明的明代徽州乡村社会纠纷处理、秩序形成的实态及其变迁情况,与学界以往的看法有很大不同。传统观点一般认为,老人制施行不久即告废弛,而本书的研究显示,直到明代后期,徽州的老人仍在参与乡村社会的纠纷处理。为何明代乡村社会的纠纷处理形态会是本书呈现的这种景象?

在该书结尾,作者从“宋元明变迁”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作者参考了美国学者施坚雅(William Skinner)、韩明士(Robert Hymes)等人的研究后提出,宋代以降的中国,在人口增加、经济扩大下的情况下,官僚机构却并未扩充,行政体系对基层社会的统治力逐渐减弱。自宋代开始,围绕如何实现社会秩序化,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国家行动主义”( state activism ),即以国家为主导通过官僚机构自上而下实现社会统治;一种是“精英行动主义”( elite activism ),是以地方士人阶层为主导立足乡村、宗族自下而上构建社会秩序。明代以里甲制、老人制为中心的乡村统治制度,是上述两种模式的融合。这种制度援引了南宋朱熹及其后继者倡导的乡约等“精英行动主义”模式,但在由国家强权整齐划一予以施行方面,则是与北宋王安石保甲法以来的“国家行动主义”模式一脉相承。

    总体来讲,《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一书是日本学界关于徽学研究的一部优秀著作。作者学术视野开阔,理论思维敏锐,对于庞杂的史料有较强的驾驭能力。明代的乡村社会实态研究十分复杂,有很大难度,许多学者视为畏途,中岛乐章先生十年磨一剑,为徽学研究贡献这部著作,其精神令人敬佩。

    由于该书是由多篇论文结集而成,全书在篇章结构方面不免有失紧凑。另外,此次译为中文,翻译方面也有些许疏漏,例如祁门县的主要河流阊江,文中有些地方误写为闾江。此为该书美中不足之处,希望以后修订时有所改进。

(王绍欣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原文刊于《明史研究》(第十二辑),2012年刊,第366-369页。华东师范大学民间记忆与地方文献研究中心www.clhm.ecnu.edu.cn)“学术资讯”专栏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