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菱 曹树基 | 归户与归群:散乱民间文书的整理

发布日期: 2020-01-18   作者:   浏览次数: 241

本文出自曹树基、陈支平编:《客家珍稀文书丛刊(第一辑) 文献类》 ,广东人民出版社, 20197月第1版。

华东师范大学民间记忆与地方文献研究中心www.clhm.ecnu.edu.cn)“地方文史”转载。


一、问题的提出


(一)“群”的建立

        本文处理的民间文书来自江西省兴国县的民间收藏家,数量多达数千件。大约以一百件为一包,故原始命名为兴国一号至兴国三十三号。收藏者声称文书出自江西兴国与福建汀州,只不过两地文书有所混淆。在实际整理中,我们发现这批文书的来源远不止兴国与汀州两地,且归户系统不复存在。在强调文书归户的今天,混淆的文书受人诟病。于是,对于散乱文书的整理,就成为绕不过去的坎。

 

       从逻辑上讲,如果收藏者不是有意将大范围内收集来的不同来源的民间文书如同洗牌般肆意搓弄,文书的归户性就可以重建。依以往在安徽徽州、浙江处州和江西鄱阳湖区工作的经验,整理者可以根据文书自带的地名——如县、都、乡、堡、村,以及文书中的人名——主要是姓氏与字辈来重建归户系统。如果“兴国文书”的地名信息及人名信息是齐全的,重建文书的归户系统似乎并不困难。

       本文以兴国一号至兴国六号为例,约六百件,探讨散乱文书的整理与归户工作。本文的基本思路是将契约中的所有人名和地名、亲属关、交易关,以及特殊用词成数据库,通过编程序进行勾连,将其中有关的契约联在一起。这样做,虽然不能保证相互存在关联的契约都出自一户,却可保证这些相互关联的契约来自同一个地区的同一个“群”中。因此,本文将散乱文书的“归户与归群”作为讨论的主题。

 

       举例说,假定第一件文书中有A、B、C三个要素,第二件文书中有C、D、F三个要素,由于两件文书中都存在一个共同的C,就可以说这两件契约是相关的,或属一户,或属一群。假定第三件文书有G、H、I和A四个要素,虽然第二、第三件文书之间没有直接关,但由于第三件文书与第一件文书有关,因此,就可以将这三件契约归为一户或一群。

 

       既然散乱文书之间的关联性可以重建,那么,即使不能归户,从研究上说,“归群性文书”的价值一点也不弱于“归户性文书”。更何况,一些所谓来源清楚的“归户性文书”本身也需要得到证明,而证明的方法其实还是重建文书内在的关联性。

(二)“兴国文书”的特殊性

       在徽州、处州等地文书中,绝大多数文书的地点要素包括县、都、图、村,以及土地所在的小土名。然而,来自江西兴国的这批文书,地点信息是不齐全的。往往几十件文书中,仅有一两件写明县名与都图名,由于不能保证其他没有写明县名与都图名的文书出自同一个地点;所以,无法据此确定文书的空间归属。于是,采用小土名进行勾连不失为一个好方法。也就是说,拥有同一小土名的文书,来自同一个户或群。

 

       在徽州、处州等地文书中,绝大多数文书的姓名因素包括姓氏与字辈。所谓字辈,指同一宗族中同一辈分的成员在取名时采用的同一个字。姓名完全相同者,属于一户;姓氏与字辈相同者,属于一族或一群。此外,同一人群拥有同一个祖先者,亦属一户或一群。遗憾的是,本文处理的这批“兴国文书”,大多数人物只有名,而无姓。以姓与字辈进行的勾连,本来是以两个字为对象的勾连。在不知姓氏的情况下,根据字辈进行的勾连,只能根据一个字进行勾连。在不同宗族采用同一字辈的情况下,发生错误的概率大大增加。


(三)“群”的勾连方法

       本文利用编好的数据库,先用手工勾连,寻找正确的勾连之道,为大规模电脑勾连做准备。本文采用的文书归户或归群方法有以下五种:

 

       其一,不同契中出现同一人或同一个先祖者。

       其二,同字辈,至少要有两个字辈相同,且时间相近。

       其三,县名、都名、村名及其他小地名相同或有关。

       其四,契约书写格式及特殊用语相同。

       其五,纸色与摺痕相近或相同。

 

       在归群的同时,本文尝试寻找姓氏。比较而言,寻找姓氏的困难更大。本文的基本思路是依靠文书中的用词,建立人物之间的字辈关,再依据其他材料确定不同字辈关的姓氏。有一个特点值得专门提出,时间越晚,姓氏出现的可能性就越大。还有,有时郡望也是判别姓氏的依据之一。


二、永春三都文书群


       在本文处理的材料中,出现最多的地名是永春或永春三都。本文将十九都、二十都之类的地名,皆视为永春属都。永春县位于闽南地区,非本项目专注收集的客家文书。因其与客家文书混杂,所以有讨论的必要。


(一)姓氏清晰的文书

       刘氏。目前所见永春三都文书中,最早的当属《康熙四十三年六月刘侯靖立添银契》,其文如下:

 

       立添契人刘侯靖有民田二段,坐贯仲春乡,土名乌石垅及西亭后头乾,其四至、租声、银两,登载原契、添契,今因欠银应用,自情愿托中就徐宅边添出价银一两五钱二分永,其银即日收讫,其田付银主收租管掌为业,并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靖抵当,今欲有凭,立添为照。

  代书中人婿 徐镇甫

康熙四十三年六月立添人 刘侯靖

     男 为 楹

 

       这份契约中的姓氏完整,书写规范,其中“仲春乡”,在本组契约中多次出现。“坐贯”,也是本组契约中的特定词。可惜的是,直到光绪十五年(1889)二月,出现一份刘庄侯立典起耕租佃田契。管刘氏在其他姓氏的契约中多次出现,但刘氏的契约没有形成规模。

 

       周氏。在《乾隆四十二年二月周世安、周伯春等立推关插花断田契》中,周伯春、周世安、周世皆为“推关断契”人,中见人伯彩。周氏三人将一块活卖之地,断卖于宅。契中记载其男为天树。土地在丈富乾。仅就“推关断契”这一较为独特的用词而言,该契与大多数永春三都契约相同。父子关为周氏“伯—天”字辈,而“周世”则属于与“周伯”有关联的另一户。同样,直到民国年间,才重新出现周氏契约。

 

       康氏。有《乾隆四十九年三月康弓恩立承林木契》,林木坐贯三都内坑乡。又有《道光八年二月康章奉、康章盒立断尽绝林并推关契》及《道光十五年十一月康文立承杉楂竹林字》,林木坐贯均在三都内坑乡,此后康氏契约不再出现。这里采用的是第三种勾连方法。

 

       黄氏。《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黄肇出立贴断契》,涉及李宅、宅。此后未见黄氏契约,但李宅与宅则多次出现。所以,仍可将此契定为永春三都。这里采用的仍然是第三种勾连方法。

 

       林氏。《嘉庆十五年二月公臣立卖佃租契》中出现公臣、公耀、其男盛夏和盛千。在《嘉庆十六年十二月林清高、林清齐立卖断佃田契》中,其所卖断之佃田位于二十都洋上乡。在《嘉庆二十一年二月林田赏立典租佃田契》中,林田赏、林公骋卖田与李宅,其侄林盛千,地名二十都宫前坂。总之,在永春县二十都,有林氏“公—盛”字辈,“清”字辈排序不明。

 

       据《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公蟾立典田契》,交易的田地为公蟾承父所得屯田,地点在洪岭兜,中见人为侄火卿。公蟾年龄要长于火卿,或许真的是其族叔。作为证明,《道光二年八月公萤立添契》记载,公萤之男为夺卿,其侄为肆卿,形成父子辈的“公—卿”字辈关。又有《道光七年二月林公骋、林惟卿立再贴契》,明确了“公—卿”字辈为林氏。本契土地也位于宫前坂,是卖给李氏的。

 

       这样一来,林氏就有两个字辈系统:一是林“公—盛”,二是林“公—卿”。更进一步,在《嘉庆十五年九月时廷、公隋立卖阴穴字》中,“时”字为“公”之叔,形成“时—公—卿”字辈关。又有《嘉庆二十五年二月偏卿立典大租契》,知见书男道宾,则可知林氏“时—公—卿—道”字辈的四代关了。这里采用的是第二种勾连方法。

 

       李氏。《嘉庆二十二年三月李伯根、李伯楼等立典竹林契》,又有伯杯、永春两人,卖田与刘达观,地名三都福斗乡。因为三都,虽然可与上面诸契联,但与后引乾隆十二年(1747)和乾隆十八年(1753)契中不明姓氏的“伯”年代相差太多。根据第二种勾连方法,管字辈相同,但因年代相差太多,不作归户处理。

 

       又查《道光十二年十二月林门郑氏立卖断厕池契》,知见者为男盛惹,代书为道宾,据此,初以为“道宾”姓林。然而查《咸丰九年二月吴士科立认租批田字》,明确有“李道诗”一名。《同治五年四月道诗立典田契》中有光绪二十九年(1903)八月二十八日取赎之记载,回赎者缵浮当为李道诗之后代,与《民国十五年二月郭门陈氏立卖田契》中的缵蚶同属一族,存在李氏“道—盛—缵”之字辈。这里采用的是第二种勾连方法。

 

       孙氏。在《嘉庆十年五月生立卖田契》中有远筑,《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举业立卖田契》中,举业之叔为远仰,而可知“远”为字辈;地名本乡三都米桶垅。查《道光二十九年四月孙竹象立卖田契》,孙竹象卖田给仰公众,地名永春三都白涂洋。于是,可以认为永春三都存在孙氏“远—举—竹”字辈。本契勾连采用了方法之一与之三。[1]

 

       其他姓氏。《道光二十九年十一月郑高立缴大租契》中有氏。据《咸丰三年二月士贤立典租佃田契》,可知氏居于二十都西乾。总之,这一批契约居住地稍有不同,但均在永春三都(或二十都)及其附近。


(二)姓氏不明的文书

       “香—甲”字辈。在《乾隆十二年五月伯受立约字》中,中见人为弟伯孝和弟甲森。又有《乾隆十八年三月香植立收字》,其侄伯宝,其男甲仓。“男”为其子,与侄不同辈分,说明“侄”不是血缘关,而是年龄的长幼。这两契中的父子关为“香—甲”字辈。不明姓氏。

 

       “卿—士”字辈。如果说文字较短的“立约字”或“立收字”省略了姓氏,尚可理解;而正规的契约,也常常省略姓氏,则令人不解。如《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爱卿立典田租契》契文称:

 

       立典契人伯爱卿,有承父阄分屯田一段,坐在本乡土名大乾头垅,年载大租五石,每石五十三斤秤,前年本年二月抽出租二石典与侄,又今因欠钱费用,托中将租一大送卖与侄封士边,卖出价钱三千二百五十文,钱即日收讫,其租听钱主前去对佃收入,不敢助(阻挡),迎年贴纳钱银二分,永约至不拘远近,备契面钱,一齐取赎,不得刁难,今欲有凭,立典契为照。

         中见人兄 敏士

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  日立典契人伯 爱卿

          知见男 今士

 

       契中立契人自称爱卿,其男今士,中见人敏士。爱卿有屯田一段,土名大乾头垅,卖与侄封士。本契父子关为“卿—士”字辈。

 

       《嘉庆六年一月颖卿立卖断田契》,颖卿、挹卿为两兄弟,与爱卿当属同支。交易田地坐落金龟桥附近,典与岩寄。本契的书写格式较为独特,先写“断契”两字,再空出几列,起顶书写契文:“立卖断契弟颖卿有阄分民田一段,坐在本乡……”这一书写格式以及独特的纸张与皱摺可以作为归户或归群的依据之一。本契采用了勾连法之二、之四与之五。

 

       《嘉庆十年五月生立卖田契》中还有代春、岩寄。地名为永春三都寨兜垅。因上契中出现岩寄,也就间接证明“卿”们生活在永春三都或附近。这两契采用了勾连法之一。

 

       在《乾隆五十五年十月公诸立缴佃契》中,“年载林宅大租三石,又载李宅大租一百二十六”,令人猜想这里存在多个林氏支系。

 

       “孔—奕”字辈与“孔—孟—曾”字辈。有《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孔、孔显等立祀田合约》,长房孔,二房孔显,三房奕琛。可以推测第三房的孔字辈已故,其子奕琛参与合约签订,故存在“孔—奕”的字辈组合。另一孔字辈见于《乾隆五十七年六月孔喜、孟皖等立缴断卖佃契》中,卖地者有孔喜,侄孟我、孟皖、曾让、曾阁和曾沙。孔、孟与曾是圣人姓,似乎形成“孔—孟—曾”字辈。本契中见人孔显,可以证明与上引《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孔、孔显等立祀田合约》同出一支。

 

       “奕”字辈。从《道光十三年五月奕林等立断田契》开始,世运、世信、侄奕林三人组合经常出现。在本契中,他们卖田给极寄,中见正寄,地名土角堡。极寄、正寄与岩寄应当为同辈。在《道光十三年十二月世信等立典大租佃田契》中,土名金龟桥上土堡角,可知两个地名是连在一起的。上引乾隆四十二年(1777)契中虽有周世安和周世皆,但与此契相差五十六年,不应同宗。

 

       《道光十三年十月正印立断佃田契》,涉及世星、元启、奕波,土名金龟桥,说明他们与“卿”们住在一起。《道光十四年二月世信等立断田契》,世运、世信、奕林的搭配再次出现,亦有极寄,还有世吉。

 

       由于年份差得太多,不敢确定乾隆二十九年(1764)契中的奕琛与道光年间的奕林、奕波等有关联,更不敢将《同治九年二月奕文典租佃田契》中的“奕文—振英”字辈、《光绪六年八月李燕定立收银字》契中居于二十都宫前坂的李奕敬、李燕定,与清代中期居住于三都内坑乡一带的“奕”字辈联在一起。只能说,虽然以“卿—士”“世—奕”组合的族群姓氏不明,但他们主要居于永春三都金龟桥一带则无疑问。

 

       怀达公。在道光二十六年(1846)二月至道光二十八年(1848)二月的抄契簿中,有道光二十七年(1847)十二月契,提到一个户名为怀达公。《咸丰四年八月世芳立典租佃田契》《光绪三年四月孙立贴佃田字》《光绪四年八月土孙立典租契》均提及怀达公。很显然,这些契约出自同一个家族,然姓氏不明。《同治四年一月兆举立典佃田契》中有“执笔孙奕月”,怀达公可能与“世—奕”有关。

 

       总之,从数量上讲,姓氏明晰的家族,以林氏最为主要,其他大多一户一契。姓氏不明的家族,相互勾连,蔚为大观。从契中姓氏的关联性看,大多数姓氏在其他姓氏的谱中都有出现。如加上地名、习用字词、书写格式及纸张、摺痕等,可确定上述诸契都属于永春文书。

三、客家文书之整理

 

(一)福建漳平林氏文书

       《嘉庆二十年四月开轻立卖田契》还记有开洁、开舜等,可见存在“开”字辈。《道光十八年十二月上馥立当楂林契》中有登朝、志仁。在《咸丰十一年四月亨思立卖尽杉林契》中,亨思、亨样为侄,登秀与登朝为叔和伯。还有《同治二年二月人造立收粮钱字》《同治四年一月二日亨依立收粮钱字》,亦提及登朝。《同治八年一月人造立收粮钱字》与《咸丰十一年六月汉祖、登和立收田价钱字》当同出一支。《咸丰八年五月二十八日陈舜郎立收钱字》是这样记载的:

 

       记收过林万高、登朝名下现收来钱三百文正,收过代纳完官,记写单为凭。

咸丰八年戊午五月二十八日记收人 漳平陈舜郎祠(押)

 

       这一资料表明林登朝一系确实来自与永春相距甚远的漳平林氏。依此思路继续检查,则有咸丰、同治年间的“亨”字辈,以及同治、光绪年间的“恒”字辈,形成林氏“登—亨—恒”三个字辈。又在《民国元年七月庆立生银字》中查到恒宣、恒智,自称“开从公众”,即“开”字辈的后代,与上引《嘉庆二十年四月开轻立卖田契》相合。虽然也有《光绪十年四月开有立卖断租田尽契》,但时间太晚,不可能充当“恒”字辈的“公”,并且,此契采用的是永春三都的标准写法。

 

       以《同治十二年二月见壮立收粮钱字》为范本,可以发现《同治五年二月见泮立收粮钱字》纸质、纸型与书写方式均相同。依此方法,共得漳平林氏文书三十三件。


(二)江西于都王氏、陈氏等文书

       《道光七年七月王允堆立卖田契》中出现允堆与允垅。《光绪十一年三月王能守立卖田契》中出现允有。于是,一批与“允”字有关的契约,就被勾连了起来。例如《光绪九年十二月王祯赏立杜卖土契》,买者为云衢,说合中人为灵机,代笔人为允惠,故确定与云衢及灵机有关的契约皆为于都契约。

 

       上引《光绪十一年三月王能守立卖田契》中的能守后来多次出现。如《光绪十二年十二月王能守立暂园土契1》《光绪十三年二月三十日王能守立不敷字》。其中后者有“今思于俗有不敷之律”一句,所谓“不敷之律”,即活卖或出典土地者,可以追加典卖与断卖之间的价格,从而形成绝卖。其文如下:

 

       立不敷字人能守,为因先年要钱用度,坐落田名本处棠树下田一丘,卖与殷依公为业,当日价银俱已清楚,今思于俗有不敷之律,请中向找业主,业主坚执不允,中等再三劝勉,出不敷铜钱 正,当日亲身领讫,不少分文,自找之后,任凭业主永远掌管为业,日后再不得重找异说,一找千休,永斩葛藤,恐口无凭,立不敷字为照。

光绪十三年二月三十日立不敷字人 能守

           中人  愈秀文 代字人 允祁(押)

 

       经验表明,所有写“立不敷字”者,皆为赣州府东部各县契约。在本案中,契中带“立不敷字”就是于都县契约。如《光绪十六年四月王仁量立不敷字》《光绪十七年十二月王仁量立不敷字》《语文立找不敷字》《民国二年十二月王承祥立找坐手过手不敷字》等。

 

       有意思的是,《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刘义立实议字》,记载刘氏将田卖给稠村陈国仕兄弟,说合中人又有陈国棹和陈国俊。该村位于兴国、于都、赣县三县交界处。《民国□□年温义樟立永卖田契》附有立不敷字。以同一原理,《温章构立首二三次不敷字》有文“宁俗有不敷之例”,证明此中的“温”氏居于宁都县,温姓成为勾连之姓。此外,《民国□□年温义樟立永卖田契》与《温章构立首二三次不敷字》均涉及一个名为“绪何”的人,且《民国十三年十一月温义材立暂退田字》与《民国三十三年十二月温起均、温起尧立永卖田契》皆称绪何为“本家”,故推测“义樟”之“义”,非“义”之“义”。温氏有“义”字辈。

 

       “陈国”与“陈佐”的关联是肯定的,只是辈分不明。由“陈佐”而涉及“谢积”与曾氏。具体过程,此处不一一列举。需要说明的是,《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黄远江、黄新民立杜卖租契1》,有“桂江黄远江”,证明人陈佐羔,契中称桂江黄氏有田坐在稠村,可见桂江与稠村毗邻。

 

       有一个很小的姓氏值得一提。《光绪三十年幸门萧氏立永卖屋字》中的幸氏,就出现在《语文立找不敷字》中,还出现在《一九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赖女孜、幸北等立永卖屋契》中。契约勾连的方法让人明白,在一个小地方,族群与族群之间是相互联的。


(三)广东梅县沈氏文书 

       来自兴国五号的《乾隆四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沈泗龄立卖尝田契》是这样记载的:

 

       立卖契弟泗龄,今有尝田一丘,土名中井凹上井下塘召尾一丘,计租一升,官民米二合正,今因好事凑用,前来托中送于兄君华入手承买,当日三面言断田价花边三元正,即日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贷准折等情,其田自卖之日,任从买人过手管业,有卖人不得异言生端,其田倘有不明,不买人之事,卖人一力抵当,恐口无凭,立卖契为照。

批明即日实领到契内花边三元正。

在见弟 官福

代笔兄 振璘

在场母 张氏

兄 广璘

乾隆四十三年戊戌年二月十三日立卖契 泗璘

 

       立契人泗龄或泗,本文统一写作“龄”,其他人名亦统一处理。很显然,“龄”字是本户的字辈。此类写法,在上引福建永春三都契约与广东及江西契约中多见。与前引文献不同的是,本契只有尝田一丘,所以土名“中井凹上井下塘召尾”只能连读,不能断句,更不能将其读成两个或三个地名。重要的是,在本组绝大部分契约中,几乎找不到乡或村一级的地名。

 

       幸运的是,在《道光三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沈来增立卖会字》中,有以下文字“立卖会人来增,今有先原买有埔邑芋州六世昂公牛眠吉地蒸常(尝)祭祀会一延(筵),来增有一分,今因凑用,前来托中送于兄润增入手承买……”。所谓“埔邑”,广东大埔县也。《咸丰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沈来增立卖屋契》,证明来增姓沈。其实,在更早的《道光十七年五月二日沈荣增立找洗屋田并地基断绝契》,也可以证明增字辈姓沈。如果来增、润增、荣增等与其他契约存在广泛的勾连,那么,本组契约来自大埔无疑,具体到现今的属地,则在梅县的口镇。

 

       《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沈增龄、沈泗龄立卖田契》,卖者为泗龄与增龄,买者为君华,代笔为侄发祥。不过,在《嘉庆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沈泗龄立增田价银契》中,其侄润增代笔,买者为兄君华。看来,在字辈之外,还有非字辈的称呼。直到《嘉庆二十二年三月十六日沈泗立当山字》,记有叔泗,侄昌增、闰[润]增,侄孙进举,由此可以确定沈氏“龄—增—举”字辈。在《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沈贵接立卖山字》中,其称来增为叔,其男佩蓉。可以确定沈氏“龄—增—举(接)—佩(九)”四辈。“举”与贵接为同辈,“佩”与以后多次出现的“九”同辈。

 

       在《道光十六年十二月九日沈水清立增屋价钱契》中,代笔者为进举。不明姓氏的水清(原契无姓),无论是否姓沈,通过沈进举,与沈有联则是肯定的。《道光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沈福九立当山契》,其山与闰[润]增山为界,代笔者为长;而在《道光十七年五月二日沈荣增立找洗屋田并地基断绝契》中,代笔者也是长。

 

       在《光绪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沈兆荣立增粮田价银字》中,其弟茂荣、其叔兰接,“荣”字成为“接”的子辈,令人不解。假定“荣”与“佩”或“九”同辈,以其为中心,可以勾连起许多新的契约来,且一直延续到民国年间。不过,本契中还有一句“先年父手卖出水田一丘,土名在凹上井下塘召尾”,与上引乾隆四十三年(1778)泗龄所卖田地所在方位完全相同。从乾隆四十三年(1778)至此,正好百年,其意不解。或许在这一百年间,这块土地还有回赎与再出卖。

 

       《光绪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沈桂香立增塘价银字》,称仕九为叔,其弟瑞香,可以确定“龄—增—举(接)—佩(九)—香”五辈。


四、讨论

 

       在闽西、闽南、粤东北和赣南等地,存在一种相当独特的契约书写方式,或不记姓氏,或不记乡名与村名。前者如福建永春诸姓文书,后者如广东梅县沈氏文书。比较而言,对不记姓氏的文书进行整理最具挑战性。以永春文书为例,管我们逐一比较了每一份文书上的每一个人名,却不能标出每一个姓氏。同样,管我们仔细研究了梅县沈氏文书中的每一个小地名,却终不能确定沈氏的村庄所在。

 

       对研究者而言,深入永春三都及其周边地区,广泛搜寻各姓族谱,对各姓族谱中的人名与契约中的人名进行比对,是需要先开展的工作。同样,对于梅县沈氏的研究者来说,确定沈氏的村庄所在则是田野研究的第一步。

 

       我们在研究南靖庄氏的族谱时发现,由于种种原因,闽南庄氏族谱,是以支谱的方式修撰的,其原因之一,是防止他姓渗入。也就是说,至明清时代,已经有大量他族人口,杜撰历史,成功渗透。于是,宗族建构困难重重,宗谱修撰亦不可能,而支谱修撰却蔚然成风,同姓字辈则无法统一。[2]这是我们整理永春文书时的基本假设。

 

       梅县沈氏族谱则告诉我们,在那些边界清晰、人群单纯的家族,确定人名同样不易。这是因为,契约中除了“名”之外,还有“字”。一人有“名”,还有“字”。“名”与“字”的混用,是造成契约归户或归群困难的最大因素。

 

       在散乱民间文书的整理过程中,如果某组文书既没有县名、乡名与村名,也没有姓氏,且“名”与“字”混用,多个姓氏采用相同的字辈,那一定是上天用来惩罚我们的。幸好,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遇见如此散乱之文书。以《客家珍稀文书丛刊》为题的文书归户与归群之整理正是在本文的框架中展开的。

 

 



[1] 为节约篇幅,下文中相同的勾连方法,不再说明。

[2] 具体参见陈支平、钟菱主编:《客家珍稀谱牒文献丛刊》100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1712月版。